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除非當事人因為損失輕微,選擇“私了”了事,一般來說都需要國家公權機構介入,也就是交警處理,以此作為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警依據所查證的證據來認定交通事故事實,并依法認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是否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以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作出定性、定量的裁量。
一、事故責任認定的根據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依據有兩個方面:
(1)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2)根據當事人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依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責任通常分為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是彼此對應的,即全部責任對應無責任、主要責任對應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對應同等責任。
二、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交警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是認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基礎。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么呢?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以此確定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機動車輛與機動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的分擔
交通事故的賠償一般由保險公司依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先行賠償。我國機動車都必須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首先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超出部分,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商業險范圍內按照責任的分擔予以賠償。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適用過錯責任來進行損害賠償。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部分,商業險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的分擔
按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規定,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不低于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不低于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不低于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承擔不低于20%的賠償責任。但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全封閉路段內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低于10%的賠償責任。
三、交警認定事故責任應當出具責任認定書
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一般來說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按照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處理至關重要的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責任認定書可以說是國家專門機關的的專業認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為以后依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處理打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