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約車問題,會議認為,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因此,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絡約車服務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6〕10 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
2016 年 12 月 6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 27 次審判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會議認為,近年來,新技術、新產業、新交易模式不斷 發展,新型消費糾紛不斷涌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理中遇到許多復雜疑難問題。現將有關于網絡約車問題的討論意見紀要摘錄如下:
10、關于網絡約車問題,會議認為,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聯合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因此,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絡約車服務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約車輛只投保非營業性保險未投保營業性保險,被保險人從事網絡約車服務未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以危險程度增加為由抗辯不承擔賠付責任的,可予支持,但機動車交強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