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份以來,共享單車在深圳、上海、北京、廈門等地風靡,但市民在騎行過程中受傷的新聞也不斷暴露出來。故不禁讓人思考,在我們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時,發生意外傷害時,責任由誰來承擔呢?
一、掃碼騎行共享單車的法律性質
市民通過注冊共享單車賬號之后,交納押金支付費用,掃描二維碼騎行共享單車的行為,是在事實上形成一種租賃關系。共享單車企業作為出租方,應當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盡到審慎、善良管理及維護保養的義務。同時應當向單車的租用者針對租車的注意事項、安全騎行事項等進行告知與提醒的責任。
二、共享單車自身存在產品缺陷時如何定性
據報道稱,有網友表示由于大多數共享單車使用的是“實心輪胎”,其摩擦力較小,避震性能不佳,若是遇上地面凸起的地方,則車身容易發生打滑,屬于產品缺陷等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作為消費者,在因產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因此,若是共享單車經過權威部門的司法鑒定予以確認確屬存在產品缺陷,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租用者自身過錯導致損傷如何定性
近日國內發生多起不滿12周歲兒童因騎行共享單車導致的損傷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因此,若是出現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導致受傷的,其監護人將是第一責任人,將承擔主要責任。
另據云南網的報道,ofo共享單車昆明地區負責人王先生稱,“市民在使用小黃車前都要先注冊app,未成年人是無法實名認證完成注冊的。如果是正常使用車輛,我們都是有意外保險的。但沒有通過合法正規的操作流程取得小黃車使用的,這種行為是得不到相應的保障的。所以希望家長們能夠監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要縱容孩子非法使用小黃車。”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減輕侵權人責任”。由此可見,即使是租用者自身有過錯導致損傷,依然可以向共享單車企業請求相應的賠償或公平責任下的補償。
四、租用者被其他人撞傷如何定性
如果是被其他人裝傷,屬于交通事故的,按相應交通事故程序來處理,對方是機動車的,還涉及到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賠償問題;如發生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若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至于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么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市民事前不要違規操作騎行共享單車,若是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身體損害后,應當及時報警,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并對所騎行的共享單車進行保存,方便事后的鑒定和索賠。但是未滿12歲的孩子騎車自己摔傷的,家長具有重大過錯,將應承擔大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