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示,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時,應當在對相關法律把握準確的基礎上,依法正確確定追償對象。畢竟,追償對象履行能力強弱也是保險公司是否啟動追償權訴訟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案情:
保險公司能否向車輛所有人追償?"?>
被告張某無證駕駛借用王某某的陜A牌照車輛,沿H縣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小豐村路段時,適逢李某某由西向東橫過馬路,車輛與行人相撞,致李某某死亡,張某駕車逃逸后第二天自首。H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H縣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張某的行為觸犯《刑法》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已經從機動車一方取得部分賠償后,李某某近親屬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張某、王某某、甲保險公司(陜A牌照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為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H縣人民法院查明:張某駕駛的車輛系王某某所有,雙方實際屬于借用關系,陜A牌照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后做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令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12萬元。甲保險公司履行了判決項下義務。
問題:
甲保險公司進行追償時,王某某是否追償對象?
一、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后,不足部分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對于李某某的死亡,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進行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張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王某某,沒審查張某的駕駛資格而將車輛借給張某使用,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故王某某對于李某某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車主王某某不是與張某承擔連帶責任
1.《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發生事故的主因在駕駛行為而非機動車本身,機動車所有人在喪失對機動車占有的情況下難以再進行危險控制和危險防范。本案中,車主王某某將車輛借給張某的行為并不直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其與張某并不具有主觀上的“意思共同”,不構成共同侵權。故王某某承擔的不是連帶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直接導致受害人李某某死亡這一損害結果發生的,是張某的無證駕駛行為,無證的張某即本條所指“能夠確定之具體侵權人”。王某某將車借給無證的張某使用屬于有過錯之民事法律行為,但不構成“對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侵權行為”。王某某將車借給無證的張某,不等于王某某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因為張某借車后完全可以找有證的人來駕駛;不應認定王某某的出借車輛行為是損害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侵權行為;不應認定王某某是案涉交通事故中的具體侵權責任人。因此,王某某不用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險公司不能向王某某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司法解釋:
1.交強險保險人可追償的對象是依法被認定的“侵權人”,本案中為張某。
2.依法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并不當然依法可被認定為侵權人。
3.本案中,有過錯的車主是補充賠償責任人,但不是導致第三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
4.該條司法解釋條文中的“侵權人”應理解為直接造成損害的責任人,將“侵權人”擴大至機動車所有人沒有法律依據。
四、本案審判實際法院未支持保險公司向王某某追償
甲保險公司賠償后,以王某某、張某為被告向H縣人民法院提起保險追償權訴訟。H縣法院認為,張某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死亡,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甲保險公司有權向張某追償12萬元,甲保險公司要求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判決張某向甲公司賠償12萬元,王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甲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侵權人系張某,故原審法院判決由張某賠償甲保險公司12萬元并無不妥,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