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救人雖是必要,但駕駛員一定要冷靜,要掌握合理的方法,否則駕駛員就有可能面臨保險拒賠或無端擴大自己事故責任的后果。遇到交通事故致人身傷害的情況,司機在慌亂中常會陷入兩難境地:面對傷情嚴重的被撞者,不知道是該立即送傷者上醫院,還是打電話報警讓交警來現場處理后再做決定。 遇到此種情況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花幾分鐘報警一般不會延誤搶救傷員的時間。報警后交警會根據你陳述的現場情況判斷,會決定,你該向過往車輛求助幫忙,還是在拍照或標劃車輛及傷者位置后,由肇事車輛運送傷者。
很不幸,事故發生后,在慌亂中,你又未報案,也未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就將送傷者到醫院,辦理住院手續等,一切穩定下來后,你才想起來報案,這時交警會受理嗎?
事后報案,交警會受理嗎?
輕微財損事故,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然后報警,交警都會受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04號令)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規定,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警部門處理,交警部門會在三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發地的道路、事故車輛情況進行核查,如事實存在,會受理。受理后交警就會按照正常程序來處理了。
所以,只要有證據、有事實可以證明事故存在交警還是會受理的,但是事后報警也要及時,否則道路上的一些剎車痕跡、碰撞散落物等關鍵證據會因時間變化而滅失。駕駛員在平時的生活中就應該培養一定的法律意識、證據意識。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二十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不受理)通知書》,注明理由,送達當事人;經核查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相關部門報案,并通知相關部門。
因未報案,會承擔全責嗎?
只要當事人不是出于主觀逃逸的目的,而撤離現場,一般是不會因為撤離現場這個原因而承擔到全部責任。
如果,現場有監控、或有行車記錄儀拍攝下事故發生的過程,或自己用手機拍攝事故現場,或是別的證據可以還原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形成的原因,交警還是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出具事故認定書。
如果,只能查證一部分事故形成原因,或被撞的是非機動車或行人,結合事故證據能證實的事故成因,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會推定由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的當事人來承擔更多的責任,由機動車一方來承擔更多的責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交警部門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故切實存在,具體賠償責任的劃分,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也可以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和因果關系理論等法律規則,判斷當事人的責任大小(此責任僅指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因撤離現場,保險公司拒賠嗎?
至于逃離或者駛離現場是否構成保險拒賠的事由,根據新的示范條款的規定,只要駛離現場就構成免賠事由,至于該條款是否生效的問題則涉及到是否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的問題。
根據以前的商業險條款,司法實踐一般來說,若肇事車輛駕駛人不是惡意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用來逃避違法駕駛及相關責任認定等事故查明的事實。保險公司又沒有證據證明肇事車輛駕駛人存在酒駕、違法駕駛等惡意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保險公司還是會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或法院的判決來進行賠償。